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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37:04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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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根据《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凡是不需要国家和省、市增拨原材辅料,产品不涉及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直接补偿贸易项目投资总额在二百万美元以内(含二百万美元)的,各县(市)、区、局(公司)可自行审批,限额以上和需要综合平衡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经贸委审批,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审批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二、经批准的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对外洽谈工作可由承办单位直接进行,其合同由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签订,或由项目承办单位受外贸(工贸)公司委托直接对外签订。具备对外签约工作条件,并经市经贸委确认公布的出口生产企业也可直接对外签约,合同签
订后报市经贸委备案。
为便于开展业务,市各有进出口权的公司都应积极为“三来一补”业务服务,可在各县(市)、区设立办事处,作为共同对外的窗口。
三、除经贸部公布的不准承接的项目外,其它需申领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商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经贸委审批后,项目单位持批件和批准的合同送海关登记验放,不再申领出口 许可证。凡属“三来一补”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签证业务,可持批件和合同向商检机构办理,并享
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进出口计划,逐级编报,由市经贸委负责汇总平衡后,纳入全市进出口计划。
五、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用银行的外汇货款或用融资租赁方式所引进对外加工装配所需的生产线、装配线和关键设备,其工缴费收入可先偿还贷款或租赁费后结汇。
六、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每净创汇一百万美元,可提取五万元人民币的奖金,从奖励基金中列支,免征奖金税。
七、为加强信息沟通,促进业务开展,对“三来一补”业务比较集中的行业或企业,经批准可向国外或港澳地区派驻代表,在市经贸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也可选择国外资信可靠的公司作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联络代理机构,并可根据业务的开展情况付给一定的佣金。
八、在接受我国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的前提下,可聘请外商参加其“三来一补”产品生产的管理。经市经贸委报请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也可批准由外商承租我市企业开展加工装配业务,或在我市购买、自建厂房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其资产允许有偿转让。
九、加工企业按规定比例取得的留成外汇,可用于本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支付出国考察费用,也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企业留成的外汇,任何部门不和截留或平调。

十、鼓励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的牵线搭桥者。对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经批准可按贡献大小从加工企业执行第一个合同的工缴费收入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控制在上述收入的百分之一以内。限额以下的补偿贸易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资金的千分之一提取奖金;限额以
上的项目,提取奖金的基数按二百万美元以内掌握。
十一、全市的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由市经贸委统一组织领导。凡是没有建立经贸委(办)的县(市)、区、局(公司),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确定的审批工作部门,要上报市经贸委备案,由市经贸委转送有关部门。
十二、本补充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198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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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政发〔2003〕119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八日







保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各种组织、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保山的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山市成功引进市外资金、设备、技术等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引资者),均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市内副处级以上党政在职领导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及对口业务范围内争取项目、资金的个人不属于引资者,不适用本办法。但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处级领导干部,由市政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一并给予奖励(具体办法见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本办法所称“引进市外资金、设备、技术”是指利用各种合法方式和关系,将市外国内、国外的项目、资金、技术引入保山市。其形式是:带入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投入资金与市内企业合资、合作、合伙经营;以兼并、购买或委托经营方式向市内企业注入资金;以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项目转让、入股;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人才参加企业管理,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凡引进市外资金已到位,不附带任何条件直接投资的,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对其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一)投资于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二)凡投资于收购、兼并市内国有、集体企业的,按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的实际出资额奖2%。

(三)外来投资者承包经营市内现有国有、集体企业或整体租赁企业厂房、设备、设施的,合同承包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缴费年度第一年缴纳的承包费或租金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外来投资者对承包租赁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比照上述(一)款给予奖励。

第四条 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经有关合法的机构评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按实际验资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进设备的,属国外投资商以设备作价投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其价值,属国内投资商以设备作价投资的,其价值由合营双方确认或有关合法机构评估后,按设备价值依照第三条引资奖励办法,对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金支付办法

(一)引资者在引资前或引资过程中,先持项目单位意向引资证明到市、县(区) 招商部门备案。引进的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填写《保山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在外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15日内出具的书面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的验资报告,到市、县(区)申报引资奖励。

(二)市、(县)区招商部门受理到引资者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确认后,批复通知申请者。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三)同一个引资项目涉及多个引资者的,从中自行推荐一个主要引资者申请奖励,获奖后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份额。

(四)奖金兑付。引资者持批复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市县(区)招商部门按项目实际引资进度领取奖金。

第七条 引进国外资金在100万美元,引进市外国内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引资者,除给予引资奖励外,对引资者由市政府颁发表彰证书,对市外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保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凡列入市级重点对外招商引资的项目和实际引资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奖励资金,从市、县(区)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款中支付;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奖励资金从企业收取的费用中列支;凡列入省级重点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外资到位后,除按本办法奖励外,还要依据云政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申报给予奖励。

第九条 奖金用人民币兑现,引进国外资金的奖金以汇入之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 引资奖励对象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对出具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收缴所得奖金,并依法追究受奖者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的适

用由市经济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




艾阳
二 00 三年 六 月 十 三 日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

提要:
本文通过分析、说明,简要论述了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及性质,阐明我国新婚姻法将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必要性,以及对当前相关立法的一点看法。
全文共7000字。



目录:

一、配偶权及忠实义务概述。
二、忠实义务成为法律义务的几点原因。
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后果。
四、对当前立法的一点看法。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

引子
当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后,妻子却一纸诉状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权”。四川省泸县法院已对这起罕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停止对原告邬某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
一、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概述
然则何所谓“配偶权”呢?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我国学者对这一定义有所批评,认为其并不准确。
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其主要包括:1、夫妻姓名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或同居权;4、忠实义务,或贞操请求权;5、日常事务代理权;6、相互扶助的义务。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权利由双方共享,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每一项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就配偶对外关系而言,具有绝对权的性质,配偶双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因此,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配偶权其本质上为身份权,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配偶双方互相承担的一种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夫妻忠实义务是对方配偶权的一种体现。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空。有学者认为,因其是基于配偶权而派生出来的,其虽名为“义务”,但其是一项具有一般人格权属性的身份权。也有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这就直接表明,夫妻忠实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笔者以为,二种说法均不全面。就前文所述,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其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其所派生的出来的每一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混和体。夫妻忠实义务也不例外。夫妻一方不仅负有忠实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夫妻忠实义务都是不完整的。就权利而言,夫妻忠实义务可称作夫妻忠实请求权。因其为配偶权所派生出来的权利,其不可避免的即为身份权。就义务而言,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关系,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同时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也有学者认为,因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组成的特别组合关系,夫妻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之圆满寓有人格利益,因此,不忠配偶方和“第三者”同时也侵害了被害配偶方的人格利益,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2001年4月,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首次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义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论。支持者有之,反对者有之。
二、将夫妻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的必要性
将一项权利(或义务)纳入法律所规范的领域,首先应回答这样的问题,即将这项权利(或义务)法律化是否具有价值,法律对其规范能否保持、甚至增加这样的价值?
将夫妻忠实义务作为配偶权的核心内容纳入到法律保护的领域内,其原因如下:夫妻相互忠实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崇尚的美德,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实质上可被视为国家对正义的维护与促进,能有效地遏制当前“包二奶”等不良之风。
(一)、设立夫妻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法就把一夫一妻制原则作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正如恩格斯所说:“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方腐朽生活方式乘虚而入,导致我国婚外恋情泛滥,通奸、卖淫、纳妾、重婚等破坏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亵渎!既然在法律上已明确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就必须对有关违背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并予以惩处。然而,按现行法律规定,除犯重婚罪严重违背一夫一妻制的侵权行为依《刑法》惩治外,其他违背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不在惩治之列。这使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失去了作为人们行为导向的意义。这样,不利于有效执法,也对社会安定和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新婚姻法设立夫妻忠实义务是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客观要求。
(二)、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
夫妻互负忠实义务,这是基于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如果允许夫妻任何一方有与配偶以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自由,结婚与否有何差别?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其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上的忠贞不二。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它虽然不会丧失自身的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消极作用,“在夫妻生活中,偶然因一方不愿意而未能发生性关系,这可能消极地影响着夫妻的婚姻和睦,但它对婚姻关系的损伤远不及一次被发现的婚外性行为。”由此可见, 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婚姻生活的和谐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保证贞操忠实义务的履行,许多国家立法均规定在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通奸的情况下,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第三人和与之通奸的配偶赔偿其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
(三)、夫妻互负忠实义务,这是由目前的形势所要求的。
近年来,因“第三者”插足造成的离婚案件在我国一直呈上升趋势。1980年,我国离婚率为4.7%,1996年,上升到11.4%。随着离婚的上升,婚姻纠纷的缘由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八十年代,因第三者插足造成的离婚只占离婚总数的1/5左右,而今,却占离婚总数的1/2强。据司法机关的调查发现,相当部分的家庭暴力源于婚外情,由第三者插足直接导致的凶杀、投毒、毁容等恶性刑事案件也相应增多。同时,家庭的破裂致使下一代无法健康成长,由父母离异造成的青少年犯罪也持续增长。法律规制此类现象,刻不容缓,将忠实义务纳入法律义务势在必行。
(四)、设立夫妻忠实义务有利于优化人口和子女的成长
  夫妻相互忠实,是人类两性关系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标志。人类婚姻制度的发展史,从人类社会之初的杂乱性关系到群婚制到对偶制,一夫多妻制逐步递送至高级形态,最终产生了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模式。固然,这一演变有其经济方面的原因,但是,保证子女血统清白,防止近亲结婚,避免发生乱伦也是有其重要的原因,可见,夫妻相互忠诚,不仅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事,而且关系到子女、后代,对于优化人口生产和子女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相反,婚外同居、婚外性行为不仅影响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秩序,而且可能造成血缘混乱。
有人说,在新婚姻法中确立配偶权的概念,就是为了制裁“第三者”,这是对配偶权的曲解和极端化。因为,配偶权本质上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第三者”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破坏,即对配偶权的侵害,都是通过配偶的一方发生的,对责任的追究,主要应是针对夫妻双方中过错方的,越过过错方直接向第三者追究责任,是部分学者的观点,还有待商榷。其次,第三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很难确定的,即使存在某些妨碍婚姻关系的事实,第三者的直接过错及其责任实际上也很难认定。因此,确立配偶权的根本目的应是为了强化夫妻之间的自我约束以及他们对社会的共同责任,而不是为了制裁第三者。最后,试图通过制裁第三者达到稳固婚姻家庭的目的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把第三者送上法庭并不能挽回自己配偶的感情,甚至适得其反,促成家庭的彻底解体。因此,配偶权的实际意义主要在于,可以通过限制过错方随意离婚或使其承担较多的经济赔偿,以实现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和相对公平。
有人说,配偶权的确立必然导致大规模的社会动乱,人人自危,“捉奸成风”,这是对滥用配偶权的过分恐慌。配偶权的确立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一种针对个案进行救济的原则或机制,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保护弱者,是符合社会大多数公民的道德观和根本利益的,大可不必担心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新婚姻法实施以来,社会反响很好,并没有出现“捉奸成风”的情况。
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