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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标准及验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13:08  浏览:8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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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标准及验收办法

化工部


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标准及验收办法

1983年2月20日,化工部

化工企业经过全面整顿,在五项整顿工作验收合格后,要进一步开展创建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和六好企业的活动。其关系是,六好企业必须是清洁文明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必须是无泄漏工厂。根据化工企业的特点和整顿工作的实践,部地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和六好企业的标准与验收办法统一作了修订,现印发化工系统试行。
一、化工无泄漏工厂标准
1.认真贯彻化工机动工作管理条例,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
2.静密封点泄漏率经常保持在万分之五以下。
3.全部设备完好率保持在百分之九十以上,七十年代以后引进的装置设备完好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4.密封点统计要准确无误,密封档案齐全,并建立密封管理专责制。
二、化工清洁文明工厂标准
1.达到无泄漏工厂要求。
2.凡是目前国内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能成功地回收利用的各种“三废”资源和余热,其利用率要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3.排放的“三废”,已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4.厂房内外、厂区和生活区大气中的有害物质和粉尘含量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5.噪声大的生产设备和工艺,采取了消声或隔音装置,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音符合《工业企业噪音卫生标准》。
6.厂容厂貌整齐、清洁、卫生、消除了脏、乱、差,并坚持经常。厂区内绿化面积已占可绿化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马路无堆物,地面无垃圾,卫生无死角。生产场所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办公地点及生活福利场所做到窗明、几净、地面光,摆设整齐,用具清洁,环境美。
三、化工六好企业标准
(一)三者兼顾好
1.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对国家的贡献比较大。
2.建立了比较完美的经济责任制,把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有严格的考核办法。
3.在保证国家增收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多留、个人多得。在奖金分配上,较好地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打破了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现象。奖金发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4.认真执行经济合同。
(二)产品质量好
5.全面质量管理有显著成效,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主要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并有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国家质量奖或评为部、省优质产品。
6.不断发展新品种,满足市场需要。产品适销对路,用户满意。
7.产品包装符合规定要求,重量合格,牢固安全,便于装卸运输。
8.无重大质量事故。
(三)经济效果好
9.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百元产值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百元产值流动资金占用率、流动资金周转等综合经济指标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可比产品成本逐年下降。可比口径劳动生产率有显著提高。上交利润有稳定增长。产品质量、消耗、设备运转周期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已达到者要有明显进步。
10.推行全面经济核算,建立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实行成本控制,运用价值工程,对利润和成本实行予测。开展增产节约活动,无重大浪费。
11.健全各项财会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得到了严肃处理。
(四)劳动纪律好
12.认真执行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职工守则》,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13.基本消除了迟到、早退、脱岗、睡岗、旷工等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严重建法乱纪行为。
14.认真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富余人员得到了妥善安排。建立健全了各项劳动管理制度。
(五)文明生产好
15.达到清洁文明工厂要求。
16.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蓉措施项目得到落实,费用有保证。职业病基本得到防治。
1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各项安全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杜绝重大爆炸、火灾、多人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无严重设备操作事故,一般事故发生率逐年下降。
18.企业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健全。认真整顿并加强了信息、统计、计量、定额和档案资料等工作,努力做到工作制度化、数据化、科学化。
(六)政治工作好
19.党的基层组织进行了认真整顿,党组织的战斗力有明显增强。领导班子精干有力,符合“四化”要求。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党风正,厂风好。
20.认真执行关于企业领导制度的三个条例,较好地实行了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原则,健全了党政工各自的工作系统,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注:企业领导体制在国家作出新规定后,即按新的规定执行。)
21.有一支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骨干队伍,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治工作制度和方法,有一个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具体规划,逐步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
22.切实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强,精神面貌好。职工培训抓得紧,按规定完成各类干部轮训和青壮年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任务,职工文化技术水平有明显提高。
四、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的检查验收办法
1.创建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的活动,部里由企业整顿办公室(设在生产综合司)统一归口,各有关司局分头负责。
2.企业自查认为符合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标准者,可分别申请要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和命名方式可由各地自行确定。
部直属企业由部主管司局负责检查验收,并命名。
3.化工六好企业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由部统一评选命名。具体办法另定。化工企业评选地方六好企业按各地的标准和办法进行。
4.各地验收、命名的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和六好企业,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汇总,报部备案。
5.企业被命名为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后,要每年自行复查一次,命名部门要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整改。限期内(最多半年)仍达不以标准的取消荣誉称号。不搞“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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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组字[2004]7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监督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中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必须遵循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违规必究的原则,坚持党委(党组)自我监督与上级党委监督相结合,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与党委(党组)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按照《条例》确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三)遵守《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组织(人事)工作有关守则、规定的情况;

(四)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情况。



第二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责任



第五条 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负总责:

(一)领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任务和职责;

(二)制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措施,研究解决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党组)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监督,指导并监督组织(人事)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五)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六条 应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检查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把选人用人问题作为巡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选人用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党

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条例》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

第七条 对本地区、本单位出现的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严重的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要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要认真吸取教训,教育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第八条 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各自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责任。

(一)党委(党组)书记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方针政策和目标的落实,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发挥好党委(党组)会议的集体决策和监督作用,重视和抓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

(二)分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为监督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抓好监督工作,并具体对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三)其他班子成员对同级班子和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有重要监督责任,对分管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主要监督责任。



第三章 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实行严格监督:本部门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委(党组)的决议,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的情况;落实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查处情况等。

第十条 建立部务会、处(科)务会逐级审核监督制度。各干部处(科)务会必须对呈报单位呈报材料、呈报单位党委(党组)的意见、拟任人选的任职条件、考察组的考察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部务会讨论干部要认真审核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条件、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对群众举报问题调查核实、所在单位的编制职数、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及分管领导意见等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干部综合及监督部门复核监督制度。干部(人事)部门在考察人选确定后,应及时向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及干部综合、监督部门了解考察对象群众来信及其他信息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在考察中作调查了解。部务会前,应由干部综合处(科)或监督处(科)对拟任人选的情况、考察情况、编制职数、征求意见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主要程序实行监督。

(一)民主推荐与确定考察人选。主持下级领导班子换届的民主推荐,按照民主推荐各项规定要求,督促推荐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组织配合工作,对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并严把考察人选确定审批关。

(二)考察与确定拟任人选。对考察组的考察程序、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以及考察组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考察材料要审核把关。部务会应认真听取各考察组的考察汇报和意见,对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主要环节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三)讨论决定。对下级党委(党组)呈报拟提拔任职干部的请示及其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会议讨论的记录、民主推荐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做好会议记录。

(四)任职前公示。应对公示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公示期间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确认不影响任职,方可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门每年牵头召开一至两次有纪检机关和监察、检察、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评议监督制度。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认真地进行自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每年结合《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评议,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每年应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对违反《条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的主要监督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监督工作的落实。分管领导应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各有关处(科)室的负责人应当把好各自处(科)室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关。



第四章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干部人事纪律、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信访举报和查案办案中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用干部的情况和信息,要适时或定期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要认真研究和及时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使用的意见。

第十九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选拔干部的拟任人选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廉洁自律情况发表意见;参与领导班子换届及重要人事任免的考察;参与《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

第二十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违纪行为和严重的用人失察失误问题,或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案不深的,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严肃认真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监督责任人未履行监督责任,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严重违反《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党委(党组)相关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一)党委(党组)用人指导思想发生严重偏差,片面理解和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的;

(二)对违反《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或者隐瞒不报、压报不查,造成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因监督不力,党委(党组)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十不准”的;

(四)因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组织(人事)部门相关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监督不严,致使上会人选材料严重疏漏和失真,造成党委(党组)用人决策失察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二)因内部监督措施不落实,未按《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出现选拔程序不全或执行程序不严,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三)因检查监督制度不落实、不严格,致使本地区、本部门违反《条例》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的;

(四)因教育约束不严,对本部门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相关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一)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已掌握了选拔任用对象暴露的问题,但未能及时向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而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用人腐败和不正之风,未能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调查建议、及时查处或落实党委(党组)查处意见不力的;

(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及产生的后果和影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法规,参照对直接责任人的追究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责任追究需要作党纪或行政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负责;需要作组织处理的,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延长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航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延长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经研究,现决定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何时进行调整届时另行通知)。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47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总 局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