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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停止生产霍乱菌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34:24  浏览:9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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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停止生产霍乱菌苗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停止生产霍乱菌苗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9月23日)


卫疾控发(1994)第1号文《关于霍乱菌苗接种事宜的有关通知》指出:“国内外对现有菌苗多年研究和实践表明,保护率很低甚至副作用大,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霍乱菌苗对霍乱的预防和控制效果不好,世界卫生组织于1973年第二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的会议中取消了国际卫生
条例中接种霍乱菌苗的要求”。文中要求“停止霍乱菌苗的接种及其效用的宣传”。鉴于上述情况,决定除菌株进行必要的保藏外,停止生产现行霍乱菌苗。今后研究的新型菌苗,按新药程序进行审批。



19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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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无锡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


           无锡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城管、工商、商业、供销、环保、交通等部门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宣传机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重要军事设施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公共场所周围50米内;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含农村仓库)周围100米内;
  (三)自然保护区、山林和芦滩周围50米内;
  (四)市区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五)市区中心自黄坭桥沿古运河经亭子桥、江尖、酱油浜、西新桥、解放南路环城河沿河内的地区。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起始时间:
  (一)属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场所,过去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仍延续执行;
  (二)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列市区机关、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起禁放;
  (三)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划定区域内的居民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起禁放。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或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五条 因国家和地方重大庆典、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在15日前向市或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或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储存、运输和销售活动。


  第七条 市、县(市)供销社日杂公司统一组织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日杂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预测,制定烟花爆竹的进货品种、规格、数量计划,报市或县(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因烟花爆竹质量问题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致人伤亡的,对采购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均应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上缴市或县(市)公安机关统一处理;罚没款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有效及举报后查实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制止、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安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遵守纪律、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无锡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会员:
  根据国烟专[2002]350号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卷烟日常交易将于2002年9月16日开始网上交易试运行。为维护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工商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运行,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特就卷烟网上交易的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卷烟网上交易会员代表专用卡的管理
  “卷烟网上交易会员代表专用卡”是会员参加网上交易的身份证,卡内存有会员单位及代表个人信息的数字证书,是会员登录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网,参加卷烟网上交易的唯一合法凭据。交易中心对按照程序要求,持卡上网制作出的合同一律视为有效合同,并由该会员单位和持卡人对合同的内容负责。因此,各单位要按照企业内部分工及交易操作管理流程,制定相应的网上交易会员代表专用卡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如发生变更、丢失或损坏,要及时上报交易中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行为
和后果,都由会员单位和持卡人负责。
  2、关于卷烟网上交易合同纸的管理
  交易中心统一印制带有一定防伪功能的随货同行卷烟网上交易合同纸,登记后下发给各工业会员和省公司,以便供方单位打印出随货同行合同。对领取的合同纸,各单位要妥善管理好。合同纸不准转借,也不准随意销毁,因故作废和损坏的合同纸要保管好,每年年底统一上交交易中心。因管理不善,致使合同纸外流,因此而出现的各种后果,由相应的合同纸领用单位负责。
  3、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机器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网上交易对机器设备的统一要求,配置相关设备,并提供适当的通讯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网上交易要由专人负责,机器设备要独立使用,以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



  附件: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系统(卷烟)使用设备要求
  一、硬件:
  1、计算机
  CPU:Intel PIII800以上
  内存:128MB以上
  硬盘:10GB以上
  显示器分辨率:800*600以上
  USB接口:一个以上
  2、打印机:可以打印A4纸的激光打印机
  二、软件:
  1、操作系统:WINDOWS98、WINDOWS2000、WINDOWS XP
  2、浏览器:IE6.0(128位密钥)
  3、可定期升级病毒库代码的防病毒软件。
  三、通讯条件:
  1、通过行业卫星网访问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网站。
  2、通过企业内部INTERNET DDN专线访问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网站。
  3、通过ISDN、ADSL线路访问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网站。
  4、通过普通电话线拨号上INTERNET网访问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网站。
  使用这种方式的单位需在本地ISP(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申请Internet网帐号,要求使用中国电信(ChinaNet)163作为ISP,因为它是最基本的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对于某些偏远单位本地没有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可在其临近的有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大城市申请Internet网帐号,通过距离较近的长途电话拨入Internet网络。






中国烟草交易中心
2002年9月8日